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一)發起人的概念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二)發起人的資格
自然人、法人均可作為發起人。自然人須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出資符合《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
(三)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發起人為未來公司的利益從事發起與設立活動。發起人在籌備公司設立的過程中要完成諸多事務,主要責任有:簽訂發起人協議;辦理各項申報審批手續;聘請中介機構完成規定要求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法律意見等工作;認購股份;繳納股款;制定公司設立申請報告;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設立的,還需要制作和公告招股說明書,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召開創立大會;辦理公司注冊登記手續等。
發起人的權利主要有:第一,參加公司籌委會;第二,推薦公司董事會候選人;第三,起草公司章程;第四,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東的權利;第五,公司不能成立時,在承擔相應費用的基礎上可收回投資款項和財產產權。
發起人承擔的義務: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本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的,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不得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不得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承擔刑事責任。全體發起人應當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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