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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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2.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如果公司已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則根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1994年8月27日公布)第78—85條。公司章程的修改將變更或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利時,應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規定分別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行。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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