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shx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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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基金投資運作監督
一、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的依據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的主要內容
包括5項內容:P115
(一)對基金投資范圍、對象的監督
監督基金的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對投融資比例的監督
(三)對禁止行為的監督
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規定的不得承銷證券;不得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對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監督
(五)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例題3:
判斷正誤: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中,對于場外交易主要是通過技術系統進行監督。
答案:錯誤。場內交易主要是通過技術系統進行監督,場外交易通過人工手段。
三、監督與處理方式
四種方式:P116
(一)電話提示
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管理人。
(二)書面警示
對所托管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提示。
(三)書面報告
對所托管基金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有關管理人,并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定期報告
(1)編制持倉統計表。每日對基金的持倉情況編制日報,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基金運作監控周報、季報、年報。
每個季度要由托管人撰寫內部監察稽核報告,向監管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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