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基金運作監管
一、對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
基金募集申請核準是基金運作的首要業務環節。各國的方式不同,主要分為核準制與注冊制。在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實行的是注冊制,即強調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對基金募集申請不作實質性審查。
注冊制要求比較低,核準制還要經過更多的復雜手續。
我國采取核準制。
基金募集申請核準的主要程序和內容包括:
首先,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
其次,對基金募集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第三,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對基金產品設計有較大創新的,中國證監會將優先安排基金專家評審會評審和申報材料審核等工作。
第四,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最后,辦理基金備案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
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會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應當檢查基金募集期間基金銷售活動的合法、合規情況,并自基金募集行為結束之日起10日內編制專項報告,予以存檔備查。
三、基金信息披露監管
各國基金市場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信息披露是基金市場建立和發展的基礎,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市場管理制度的基石。
(一)主要監管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
目前對基金信息披露進行監管的部門主要是中國證監會及其各地方監管局、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則主要負責監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和目標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是以制度形式保證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最終實現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
(三)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主要內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規范
主要是依法監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3.基金存續期信息披露監管
4.信息披露違規處罰
四、基金投資與交易行為監管(整個第四部分為重點)
(一)基金投資組合的監管
1.投資范圍的規定:
(1)股票基金:60%投資股票;債券基金:80%投資債券。
(2)貨幣市場基金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債、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國內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資產支持證券、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3)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貨幣市場基金、中短債基金不得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
(4)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在全面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
例題6:
判斷正誤:我國基金投資法規定,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夠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
答案:正確。
2.基金投資比例的確定
(1)如果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主要掌握):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能夠超過該證券的10%。
(3)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5)單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單只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合計規模的10%;單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6)單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5‰,單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3%。
(7)單只基金持有一家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過該基金買賣的年成交量的30%(純債券基金、基金合同中約定股票投資比例在基金資產總值20%以內的債券基金除外)。
3.對參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的規定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業市場中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凈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4.投資限制方面的規定 (主要掌握)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5.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的相關規定
(1)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
(3)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80天
(4)不得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不得通過交易上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5)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產的凈值的40%,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致使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凈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7)不得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8)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
(9)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的資產凈值的10%。
(10)投資于同一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的比例不得過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11)不得投資于股票、可轉換債券、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等金融工具。
(二)基金投資制度監管
在投資管理方面,強調研究部門應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
(三)基金交易行為監管
首先,通過托管銀行實現對基金投資的監管。
其次,通過交易所實現對基金交易折實時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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