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監管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運行和投資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過程上,始終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惟一目標。
一、加強對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監管的重要性
二、對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資格考試、注冊制度、持續教育計劃和建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等。
高管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高管人員的選任、改任應報經中國監會審核。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也要向證監 會報告。
1.《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5條 P209
2.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3)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三、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點)
四、對基金管理公司監督長的監督管理(新增)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根據法規規定,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并應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一)職責(掌握)
(二)職業素質和行為規范
督察長不得有的行為
1.不能擅離職守;
2.不能無故不履行職責;
五、監管手段
(一)高級管理人員所在單位以及監管部門的考核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
督察長連續兩次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中國證監會可建議公司董事會免除其職務。
(二)督察長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四)中國證監會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職務
(五)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在離任審計或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任職。
(六)違法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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