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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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基金銷售活動的規范
一、基金銷售機構的資格條件 P137-138有一些細節知識點
二、基金銷售機構的職責與實施 P138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應當簽訂書面代銷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開戶資料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將基金募集期內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三、基金銷售行為的規范(4項)
(1)遵紀守法
(2)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形: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以低于成本的銷售費率銷售基金;募集期間對認購費打折;承諾利用基金資產進行利益輸送;挪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規范的競爭行為;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基金銷售人員應依法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資者買賣、持有基金份額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4)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從事宣傳推介基金活動的人員還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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