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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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業市場化改革及機構投資者發展
2000年起,中國證監會提出“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并將其作為改善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的重要舉措。2002年以來,中國基金業推出了成熟市場絕大多數主流基金產品,豐富了投資者的選擇。對外開放穩步推進,推動形成有效競爭格局。2002年7月,《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開始施行,截至2007年底,59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有28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內資公司、合資公司和QFII形成機構投資者間有效競爭的格局。此外,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保險、社保基金以及企業年金等機構投資者逐步進入資本市場,初步改善了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及各類機構投資者發展不平衡的局面。
7.資本市場法律體系逐步完善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修訂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簡稱“兩法”),并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與“兩法”的修訂相適應,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對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了梳理和調整。出臺《刑法修正案(六)》,修訂了《企業破產法》。中國證監會陸續頒布了《凍結、查封實施辦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等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與“兩法”配套的規章體系。
五、中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
(一)在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二)開放國內資本市場
(三)有條件地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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