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
前言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法規制度-1
一、主要內容
1、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2、建設工程監理理論
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
二、重點難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2、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
3、建設工程監理理論和發展趨勢
4、與建設工程監理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概念
一、建設工程監理制產生的背景
二、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一)定義
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
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04)1.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 ).
A.建設行為進行監控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B.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檢驗與驗收
C.建設活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系統控制
D.施工過程進行監督與管理
(二)監理概念要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
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這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建設工程監理不同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后者的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行政性的監督管理,它的任務、職責、內容不同于建設工程監理。同樣,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也不能視為建設工程監理。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工程監理企業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實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只有在建設單位委托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只有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明確了監理的范圍、內容、權利、義務、責任等,工程監理企業才能在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管理權,合法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監理企業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能夠開展管理活動,是建設單位授權的結果。承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它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接受工程監理企業對其建設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監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
3.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
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設工程
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04)2.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應有明確的依據,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提及的監理依據外,還包括( ).
A. 有關技術標準
B.設計文件
C.工程承包合同
D.委托監理合同
4.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可以分為監理的工程范圍和監理的建設階段范圍。
(1)工程范圍。
為了有效發揮建設工程監理的作用,加大推行監理的力度,根據《建筑法》,國務院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設部又進一步在《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對實行強制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階段范圍。
建設工程監理可以適用于工程建設投資決策階段和實施階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
(03)1.某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為2500萬元,設備購置費為1100萬元。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該工程( )。 A.可以不實行監理
B.必須實行監理
C.僅建筑安裝工程實行監理
D.設備制造實行監理
答案:B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三、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1.服務性
建設工程監理具有服務性,是從它的業務性質方面定性的。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手段是規劃、控制、協調,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工程的投資、進度和質量,最終應當達到的基本目的是協助建設單位在計劃的目標內將建設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在工程建設中,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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