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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代位權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
撤銷權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十二、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
2.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是[協商一致].
3.合同變更后,當事人須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4.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變更].
十三、合同履行中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改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
2.按照《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務承擔的主要區別是[合同當事人未改變]、[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無權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
的權利]、[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由債權人補償].
3.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4.《合同法》中規定的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同于債權轉讓的主要區別包括:[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屬于合同內的約定1、[合同當事人不改變]、[債權人
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
5.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
十四、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2.《民法通則》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3.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后,合同的當事人是[原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4.[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5.不得轉讓合同債權是根據[合同性質]、 [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6.按照《合同法》規定,需經對方同意的情形是[債務承擔]、[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7.甲公司將乙公司所簽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丙公司可以對乙公司行使抗辯權]、[丙公司承擔甲對乙公司合同有關的從債務履行責任]、[丙公
司直接對乙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8.債權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時,[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該轉讓不發生效力].
9.[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
10.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
11.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1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相關鏈接:監理師復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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