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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終止是[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不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隨著一定法律事實發生而發生的]、[合同關系的消滅,不能恢復].
3.合同中止是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暫時停止履行合同]當這種特殊情況消失以后,當事人仍然承擔繼續履行的義務。
4.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法律規定
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見的原因是[清償].
6.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是債的[清償],是按照合同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7.清償的標的物一般是[合同規定的標的物].
十六、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而使債權債務關系提前歸于消滅的行為。
2.合同解除可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后,如果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的消滅基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
5.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區別
約定解除 | 當事人通過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或者雙方協商決定而進行的合同解除 |
法定解除 | 解除條件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 |
6.合同的協商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區分
合同的協商解除 | 合同已開始履行后進行的約定,且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 |
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 合同履行前的約定,它不一定導致合同的真正解除 |
7.法定解除和合同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相同點是[具備一定解除條件時,由一方行使解除權];區別在于[解除條件的來源]不同。
8.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延遲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0.合同依法解除后,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示[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12.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主張[法定解除合同]、[法定債務抵銷],應當通知對方。
13.債務抵銷可以分為[約定債務抵銷]和[法定債務抵銷].
14.《合同法》規定,法定債務抵銷的條件必須是:[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15.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債務,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6.按《合同法》規定,約定債務抵銷的[債務要求不高]、[標的物的種類、品質可以不相同]、[要求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
十七、違約責任
1.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2.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
3.[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責任]的規定,是運用國家強制力保障合同法律效力最有力的手段。
5.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應當承擔[繼承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定金罰則]違約責任。
6.《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所做的詳細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違反合同現象的產生].
7.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因發包人委托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錯誤而導致損失后,首先應由[發包人給承包人賠償損失].
8.違反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
9.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10.《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
11.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某一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但應賠償對方違約金,這體現了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
12.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13.如果是金錢債務,違約方[必須繼續履行].
1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但對方不得要求繼續履行的情況有:[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15.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16.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延期竣工的違約金,承包人沒有按照約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務,承包人應當支付延期竣工的違約金,但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繼續施工].
17.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
18.建設工程合同中,[采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19.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適應補救措施后,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0.在違約責任的承擔中,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1.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
22.[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
2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4.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示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同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5.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具有對合同未違約給予補償,又具有對違約方實行制裁雙重性質的是[違約金].
26.施工企業與材料供應商訂立的材料供應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2.0萬元,但供應商的違約行為給施工企業造成的損失是2.2萬元,施工企業應要求供應商支付[2.2萬元].
27.對違約責任者以法律制裁,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所簽合同的合法性]、[所簽合同的真實性]、[履約的可能性].
28.合同當事人甲違約后,給合同另一當事人乙造成3萬元的損失,乙方因未采取措施造成損失增加到5萬元后,乙方采取了措施免遭繼續造成4萬元的損失,但乙方支出了l萬元的防止損失措施費,甲方應[賠償乙方4萬元損失].
29.合同當事人約定了定金3萬元,違約金4萬元,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返還給付定金一方[6萬元].
30.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
3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2.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后,[未違約一方可以選擇違約金或定金]要求對方賠償。
相關鏈接:監理師復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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