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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合同爭議的解決
1.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2.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中,[和解和調解]的結果沒有強
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4.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5.合同糾紛和解解決的優點是:[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6.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是[調解].
7.仲裁,又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8.合同產生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是自愿的]、[必須有仲裁協議]、[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決].
9.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10.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的仲裁原則是[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貪污獨立進行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11.通常,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7至11人]組成。
12.裁決是[立即生效的].
13.裁決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糾紛]的起訴。
14.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其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15.仲裁庭的組成一般有兩種方式:
當事人約定由3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
由當事人各自選出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 主任指定l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
當事人約定由l名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
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
16.仲裁協議的內容和作用
仲裁協議的內容 |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項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
仲裁協議的作用 |
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 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 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 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
17.仲裁[可公開也可不公開]進行。
18.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
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指定
的]鑒定部門鑒定。
19.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0.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往往涉及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一般需要進行[鑒定].
22.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3.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24.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2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6.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執行的。
27.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8.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9.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0.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則只能通過[訴訟]作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31.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判斷是否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依據主要是[合同爭議的標的額].
32.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3.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34.訴訟中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相關鏈接:監理師復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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