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支付結算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三節 開設銀行結算賬戶的基本規定 |
第 17 頁:第四節 現金管理基本規定 |
第 19 頁:案例分析 |
第五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支付結算制度概述
第二節支付結算管理的基本規定
第三節開設銀行結算賬戶的基本規定
第四節現金管理基本規定
案例分析
第一節 支付結算制度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二、支付結算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l996年1月1 日起施行的《票據法》、2004年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決定》、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票據管理實施辦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結算辦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二節 支付結算管理的基本規定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戶口簿、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刷的票據,為無效票據;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簽章的行為)、變造(無權限人改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的行為)。
(1)★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相關推薦:考試吧策劃:2010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備考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