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 |
第 3 頁:第二節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
第 6 頁:第三節 違反財經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 11 頁:案例分析 |
二、刑事責任概述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
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
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關于犯罪
1.概念
根據《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3.犯罪的四個基本要件
(1)犯罪的客體——如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2)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關系等。如行為人未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3)犯罪的主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二)關于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刑罰是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刑法》中確定的,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并由專門機構執行的最為嚴厲的國家強制措施。
1.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罰金不同于罰款,罰金是刑罰,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用于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適用于一般違法分子。
剝奪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數罪并罰
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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