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法律責任的概念 |
第 3 頁:第二節 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
第 6 頁:第三節 違反財經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 11 頁:案例分析 |
(七)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形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規定,抗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傷害罪或殺人罪,依法律規定,應擇一重罪處罰。
(八)拖欠稅款行為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上述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上述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十)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法律責任
《刑法》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一)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不履行稅收法規規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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