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這里比較重要的是第1、2和8點:
1.企業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編制;
……
8.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
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
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例題•分析題】某企業在編制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發現上半年企業資產和負債數額存在問題,經核實確實有小部分變動,但為了不影響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及對外提供時間,因此,對變動的部分未作處理,準備留到以后再進行調整。請問該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解析]不正確。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對經查實后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該企業對已查實發生變動的資產和負債未按規定進行處理,所以是錯誤的。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對外提供
《會計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對外提供的期限要求: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月報應當于月度終了后6天內對外提供;季報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報應當于年度中期結束后60天內對外提供;年報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對外提供。
2.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3.《會計法》第二十條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5.《會計法》第二十條 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