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
主要有以下內容:
1.編制時間要求——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
2.編制依據——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進行編制。
3.對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的要求——應當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4.結賬日要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先做財產清查、核實債務——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1)清查、核實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費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2)清查、核實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3)清查、核實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4)清查、核實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實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
6.先做對賬、結賬及其他檢查工作——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1)核對各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賬證核對);(2)依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3)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4)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5)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的情況。
7.報表格式、內容及依據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不得漏報或者任意取舍。
8.勾稽關系——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與上期的有關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不得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9.《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