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據可以充當支付工具,代替現金使用。對于當事人來講,用票據支付可以消除現金攜帶的不便,克服點鈔的麻煩,節省計算現金的時間。
2.匯兌功能。即票據可以代替貨幣在不同地方之間運送,方便異地之間的支付。如果異地之間使用貨幣,需要運送或攜帶,不僅費事費力,而且也不安全,大額貨幣的運送更是如此。如果只拿著一張票據到異地支付,相對而言既安全又方便。
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例如,甲企業購買乙企業貨物,甲企業暫時款項不足,便憑借自己的信譽簽發了一張以“乙企業”為收款人、以自己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約定3個月后付款的票據給乙企業。此時,甲企業實際上是將3個月后才能籌足的款項用于現在。
4.結算功能(債務抵消功能)。如背書轉讓。
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也就是票據行為的參與者。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法律關系就不成立,票據就無效。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的基本當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付款人
C.保證人
D.收款人
[答案]C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出票銀行;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匯票的付款人有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但是其款項來源還是與該票據有關的合同中應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據上的一切債務責任解除。
【例題•單選題】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答案]B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同一當事人可以有雙重身份,如匯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兌匯票后稱為承兌人,第一次背書中的被背書人就是第二次背書中的背書人。
(1)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據
義務的人,它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據的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