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單選題】在票據當事人中,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稱為( )。
A.背書人 B.被背書人 C.收款人 D.保證人
[答案] B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履行票據付款責任時,以自己的金錢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權利,再向票據債務人追索。并非所有的票據當事人一定同時出現在某一張票據上,除基本當事人外,非基本當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決于相應票據行為是否發生。不同票據上可能出現的票據當事人也有所不同。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票據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
B.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C.票據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做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D.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答案]ABC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要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能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是( )。
A.承兌人 B.收款人 C.保證人 D背書人
[答案]A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票載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后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2)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權益。
【例題•判斷題】A公司采購農產品,向農戶B簽發了一張1萬元的現金支票,出票日期為2008年3月1日,B于6月5日提示付款,銀行拒付。持票人B的票據權利并未喪失。因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
[答案]對
【例題• 單選題】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 )。
A.3個月 B.6個月 C.2年 D.5年
[答案]A
(3)票據權利的行使。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①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這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l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迫索權。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的時間,即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小時為限。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簡單了解)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按照規定期限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6)票據權利的抗辯。(簡單了解)
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