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票據責任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制裁性質,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情況包括( )
A.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C.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D.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答案]ABCD
(五)票據行為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與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背書。背書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按照目的不同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以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非轉讓背書是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何種目的,都應當記載背書事項并交付票據。
(1)委托收款背書。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背書。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3.承兌。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票據行為的是( )。
A票據遺失向銀行掛失止付的行為
B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C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蓋章的行為
D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蓋章的行為
[答案]A
【例題•多選題】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