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負債的核算
負債是指企業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負債有確切的債權人、到期日和確定的金額,到期必須還本付息,這是負債不同于所有者權益的一個明顯特征。
負債按其償還期限的長短可以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一、流動負債的核算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或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等。
(一)短期借款的核算
1.短期借款的概念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為了滿足其生產經營活動對資金的臨時需要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2.短期借款利息的確認與計量
短期借款必須按期歸還本金并按時支付利息。由于短期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不同,會計處理的方法也有一定的區別:如果銀行對企業的短期借款按月計收利息,或者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時一并收回利息,但利息數額不大,企業可以在收到銀行的計息通知或在實際支付利息時,直接將發生的利息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如果銀行對企業的短期借款采取按季或半年等較長期間計收利息,或者是在借款到期收回本金時一并計收利息,數額較大,為了合理地計算各期損益額,保持各個期間損益額的均衡性,企業通常按權責發生制核算基礎的要求,采取預提的方法按月計提借款利息,計入各期損益(財務費用)。
短期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利率×計息期限
短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核算,需要設置“短期借款”和“應付利息”等賬戶。
“短期借款”是負債類賬戶,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金的增減變動及其結余情況。該賬戶的貸方登記取得的短期借款,即短期借款本金的增加,借方登記短期借款的償還、即短期借款本金的減少,期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的余額。短期借款應按照債權人的不同設置明細賬戶,并按照借款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應付利息”是負債類賬戶,核算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應付利息,記入本賬戶貸方;實際支付利息時,記入本賬戶借方;期末余額在貸方,表示企業應付而未付的利息。
企業取得短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短期借款”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利息”科目;償還短期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時,借記“短期借款”、“應付利息”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4—53]某有限責任公司因生產經營的臨時性需要,于2008年4月15日向銀行申請取得期限為6個月的借款100 000元,存入銀行。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l00 000
貸:短期借款 l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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