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指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調征稅關系而開展的一項有目的的活動。
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管理、賬簿憑證管理和納稅申報管理等。(多選)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大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系統負責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和管理;海關系統主要負責進口關稅等的征收和管理。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首先要進行稅務登記,同時建立健全賬簿、憑證、發票等的管理,然后,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及時申報納稅,并按照規定的方式繳納稅款,事后再自行進行和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如有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建立稅務登記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切實掌握和控制稅源以及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等。
(一)開業稅務登記
開業稅務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首次辦理的納稅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分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
①企業,即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或組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各種聯營、聯合、股份制企業等。
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如駐外地的產品經銷處、維修服務站、產品點、分廠、分店、分公司等。
③個體工商戶。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戶。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
根據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稅務登記的要求。
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一般說來,納稅人應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辦理稅務登記:
(1)在法定的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和發給營業執照的,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或在按稅法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所屬的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除由總機構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外,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冊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提出辦理稅務登記的書面報告。
納稅人申請稅務登記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或指定的稅務登記點,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我國國家稅務機關為適應分稅制的需要,設置了兩套稅務機構,即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兩套機構對各自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
(3)提供必須的證件或資料。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必須攜帶下列證件或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準執業登記表復印件。
②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④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⑥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⑦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⑧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⑨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還應包括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資料,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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