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稅務登記證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1.稅務登記證的發放。
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和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印制。
凡屬從事生產、經營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按規定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對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及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發給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領取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憑證。
2.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亮證經營,接受稅務機關的查驗。固定工商戶到城鄉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時,也應攜帶稅務登記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其他有關證件,亮證經營。其他有關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副本、稅收管理證明等。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問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和扣繳義務人領取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例3一1一4】 武漢某玩具公司推出了幾款新型玩具,為了迅速占領市場,該公司派人到長沙、廣州等地進行為期一個月的促銷推廣活動,銷售額急劇上升。正當公司上下為新產品的熱銷歡欣鼓舞的時候,卻接到了長沙、廣州等地稅務機關的罰款通知書,理由是該公司未取得《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違反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請問稅務機關的理由成立嗎?
[解析]稅務機關的理由成立。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所以,該公司應回武漢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長沙、廣州等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將長沙、廣州等地取得的銷售收入向當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 )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A.15日
B.30日
C.60日
D.45日
[答案]A
3.稅務登記證的管理。
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例3—1—5】2004年7月16日,某稅務局稽查人員在對某加油站進行日常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根據城市規劃的統一安排.于6月8日將經營地由原來的楚華大街30號,搬到馬路對面楚華大街35號經營,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加油站認為,經營地址中只是門牌號稍有不同,又不影響納稅,所以,就將稅務登記證件中的地址30號直接改為35號。問該加油站的行力有無違法之處?
[解析]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該加油站的地址發生了變化。但并來涉及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化,所以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且應在7月10日前辦理,而稅務稽查人員于7月16日進行稅務檢查時,仍未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納稅人應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該加油站私自將稅務登記證中的經營地址由30號改為35號,為涂改稅務登記證件,屬于違法行為。
【例3—1—6】某私營企業于2002年4月10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偽造稅務登記證件達一年半之久,同年5月10日開始生產產品。問該企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解析]
(1)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該私營企業自2002年4月l0日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應于2002年5月10日之前辦理稅務登記。而該企業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
(2)擅自偽造稅務登記證件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七)違法稅務登記管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l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