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
(一)發票的概述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
(一)發票的概念
1.發票的概念及特征。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發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真實性。真實性是指單位和個人必須實事求是地購票、開票和取得發票,只有真實,發票才能真正起到原始憑證和對稅收經濟事項地證明作用。
(2)統一性。統一性是指在同一行政區域、同一時期、同一經濟性質、同一行業中使用的發票種類、遵循的規則應統一。
(3)時效性。時效性是指填開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錯后。
2.發票的管理。
(1)發票的印制。
發票由各級稅務機關統一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上述稅務機關制定,不得印制發票;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企業生產。
有固有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申請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這些單位的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需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2)發票的領購。
、僖婪ㄞk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3)發票的保管。
納稅人領購的空白發票,應設置專柜由專人負責保管,確保發票的安全,做到能防盜、防失、防潮。開錯的作廢發票,必須將全部聯次粘貼在原發票存根上套寫“作廢”字樣或“誤填作廢”字樣,一起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4)發票的繳銷。
發票繳銷時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上繳已使用或未使用的發票。一般包括下列幾種情況:用票單位和個人已使用的發票保管期滿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繳銷;用票單位和個人發生合并、聯營、分設、遷移、停業、歇業等事項時,應在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將原來印制、購買的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繳銷;稅務機關在實行發票換版、更換發票監制章時,原來的發票使用期滿后,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將其登記造冊,集中向稅務機關繳銷;用票單位和個人有嚴重違反稅務管理或發票管理制度行為的,由稅務機關將其發票予以繳銷;在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時,由用票單位和個人根據發票管理規定,編制發票繳銷清冊,說明發票種類、號碼及使用情況,說明繳銷的依據和理由,經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發票一并報送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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