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納稅人的基本規定
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為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可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按照購入扣稅法計算增值稅,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征收率計算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基本依據是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以及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以下情況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
(2)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
(3)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2.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程序
(1)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3)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上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增值稅的稅率
(一)基本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除以下列舉的外,按基本稅率計征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
(二)低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按低稅率計征增值稅,低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征收率
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經營規模小,且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按上述兩檔稅率計稅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因此實行按銷售額與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調整為3%。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