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稅專用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義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統一印制。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4.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范圍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⑤未按本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5.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6.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7.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處罰
(1)對企業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要及時足額計人當期銷售額征稅。
凡開具了專用發票,其銷售額未按規定計入銷售賬戶核算的,一律按偷稅論處。
(2)根據《刑法》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征補稅款,并按有關法律處罰。
(4)根據《刑法》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上述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5)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存放空白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專用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6)《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并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取得的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凡不符合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要求的,不得作為扣稅的憑證。對丟失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其進項稅款(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稅憑證)。
納稅人取得虛開代開的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款項的單位與開具專用發票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不一致的,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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