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的第③至第⑧種情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增值稅的征收方法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在報關進口時,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四)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五)增值稅的納稅申報
按月或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都應在每月15日前辦理上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的財務報表。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免稅期間也應當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2 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 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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