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核算財務收支的工具,也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賬簿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輔助性賬簿。憑證主要指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賬簿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并且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2.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開具要求
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②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③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④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⑤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⑥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
⑧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3)發票管理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做好本地區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4)發票的印制
發票的種類,由省級(含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符合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申請自印普通發票。不得私印、偽造和變造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區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5)發票的領購
①領購發票的對象。
②領購發票的程序。
(6)發票的保管
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請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7)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對發票的檢查包括以下幾項內容:①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②調出發票查驗;③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④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⑤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對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發票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否則,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可以拒絕;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經審查無問題時應當及時歸還。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憑證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檢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