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 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 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1.《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 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六)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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