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納稅申報管理
(一)納稅申報的對象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申報的對象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例題12·判斷題】納稅人在申報期內不論有無收入,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填寫適用稅種的納稅申報表,并附報有關資料。( )
【答案】√
(二)納稅申報的內容
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傳統申報方式)——納稅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
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指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目前納稅人的網上申報,就是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一種形式。
【例題13·單選題】納稅人通過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和網絡傳輸方式辦理申報納稅,該種申報方式被稱為( )方式。
A.直接申報 B.郵寄申報 C.數據電文 D.其他申報
【答案】C
4.其他方式。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按期納稅即視同申報)、簡并征期等方式申報。
(四)延期申報管理——《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四、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是全部稅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歸宿。
(一)稅款征收的原則
1.稅務機關是征稅的唯一行政主體。
2.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3.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4.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5.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6.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7.稅款優先的原則。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2.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3.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單位。
4.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個體工商戶)
5.代扣代繳——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個人所得稅)
6.代收代繳——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委托代征稅款——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征收稅款,并將稅款繳入國庫的方式。一般適用于小額、零散稅源的征收。(車船稅)
8.郵寄納稅——主要適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納稅,但采用其他方式納稅又不方便的納稅人。
9.其他方式——如利用網絡申報、用IC卡納稅等方式。
(三)稅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1)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無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2)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3)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4)扣繳義務人不能超越范圍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也不得提高或降低標準代扣、代收稅款。
5)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只能由縣(市)以上稅務機關統一辦理退庫手續,不得在征收稅款中坐支。
2.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了解就可以了)
1)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3.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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