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14·單選題】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于2007年12月5日繳納的稅款200000元拖延至12月15日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拒絕繳納滯納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強制征收。
4.減免稅收制度,辦理減稅、免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1)減免稅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附送有關材料。
(3)減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4)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5)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又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6)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例題15·判斷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遵守主體。( )
【答案】×
5.稅額核定制度
(1)核定的情形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例題16·多選題】下列各項中,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情形有( )。
A.納稅人按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B.納稅人賬目混亂
C.納稅人拒不提供納稅資料
D.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答案】ABCD
(2)核定的方法:
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以上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6.稅款的退還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注意:
(1)稅款退還的前提是納稅人已經繳納了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
(2)稅款退還的范圍包括:技術差錯和結算性質的退稅;為加強對收入的管理,規定納稅人先按應納稅額如數繳納入庫再從中退還應退的部分。
(3)退還的方式有:稅務機關發現后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后申請退還。
(4)退還的時限有:
①納稅人發現的,可以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要求退還。
②稅務機關發現的多繳稅款,無論多長時間,都應當退還給納稅人。
③無論是稅務機關發現的,還是納稅人發現后提出退還申請的,稅務機關經核實后都應當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7.稅款的追征
《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例題17·單選題】甲公司因財務人員張某計算錯誤,少繳稅款2萬元,稅務機關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時限為(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C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在追征稅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偷稅、抗稅和騙取稅款的,無限期追征。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其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應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3)應注意明確劃分征納雙方的責任。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注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托代理,主要特點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各項涉稅事宜。
稅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5.制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9.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10.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務范圍之列。
六、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概念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審查的制度。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稅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務檢查的內容
稅務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納稅人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法規的情況;檢查納稅人遵守財經紀律和財會制度的情況;檢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情況;檢查納稅人遵守和執行稅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情況,檢查其有無不按納稅程序辦事和違反征管制度的問題。
(三)稅收檢查的形式——重點檢查、分類計劃檢查、集中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專項檢查。
(四)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例題18·判斷題】當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凍結納稅人所有存款。( )
【答案】×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征管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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