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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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考點1:稅務登記種類
設立登記(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停業期限不超過一年)、注銷登記(15天)、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外管證有效期不超過180天)。
考點2:設立登記1.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或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先工商后稅務)2.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考點3:變更稅務登記
1.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范圍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具體包括: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登記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增減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2.時間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無關的,應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考點4:停業復業登記
1.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2.納稅人應該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復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考點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需終止履行納稅義務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2.需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包括:
①納稅人解散、破產、撤銷或終止納稅義務的;
②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登記的;
③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機關的
3.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機前(先稅務后工商),或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或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被撤銷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4.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結清稅款、滯納金、罰金,繳銷發票和稅務登記證等。
考點6: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一地一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考點7: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考點8: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1.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包括國家機關。
2.扣繳義務人應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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