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
1.增值稅的概念。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的各種環節所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2.增值稅的分類
(1)生產型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減去用于生產、經營的外購原料、燃料、動力等物質資料價值后的余額作為法定的增值額,但對于購入的固定資產及其折舊均不予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稅,對于納稅人購置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允許將已提折舊的價值額予以扣除。
(3)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將購置物質資料的價值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在購置當期全部一次扣除。
【重點提示】注意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的區別。
我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又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法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下列納稅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2.增值稅征稅范圍
(1)銷售貨物;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視同銷售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提供加工修理配勞務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則不包括在內。
(3)進口貨物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享受免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三)增值稅稅率
表3-1 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 |
17% |
適用于絕大多數場合 |
2.低稅率 |
13% |
適用于(l)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3.征收率 |
3% |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一律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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