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值稅應納稅額(重點)
一般納稅人的計算辦法,即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方法。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或:應納稅額=當期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
1.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沖減。
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2.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1)價外費用
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傧蛸徺I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谑芡屑庸飨M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弁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2)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可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沖減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以折扣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
(3)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4)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
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l年為期限,對收取l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另外,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一般納稅人將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收取時,就會形成含稅銷售額,必須將其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7)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對視同銷售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
、侔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郯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公式中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規定確定為10%。
3.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在計算增值稅時,納稅人將已支付的進項稅額沖抵發生的銷項稅額,但不是所有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
(1)除稅法規定不得抵扣的項目外,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有:
、僖话慵{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垡话慵{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芤话慵{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儆糜诜菓愴椖、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②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鄯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車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萆鲜鏊捻椮浳锏倪\輸費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對于經營規模較小,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生產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商業型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增值說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
【重點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六)增值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2.納稅期限。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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