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費稅
(一)消費稅的概念與計稅方法
我國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現行消費稅僅對特定消費品在特定環節價內一次征收。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用于其他用途的應視同銷售征收消費稅。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環節已扣繳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4)零售應稅消費品
金銀首飾(含金基、銀基首飾及鑲嵌首飾)、鉆石、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2.消費稅的計稅方法
消費稅的計稅方法有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三種形式:
(二)消費稅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納稅人。
具體來說,消費稅的納稅人包括:
1.生產銷售(包括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以生產銷售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由生產者直接繳納。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由受托方代扣代繳消費稅款。所謂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以進口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由海關代為征收。
(三)消費稅稅目與稅率
1.稅目。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我國消費稅稅目共有14個。即煙、酒與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
2.稅率。消費稅采用比例稅率、定額稅率和復合稅率三種形式,以適應不同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情況。消費稅根據不同的稅目或子目確定相應的稅率或單位稅額。其中,黃酒、啤酒、成品油適用定額稅率。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適用復合稅率。
(四)消費稅應納稅額
1.銷售額的確認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款項不包括在內:
①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費
第一,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第二,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②符合規定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包裝物的處理】①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②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③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換算】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必須換算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門市部銷售】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非買賣方式】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自產自用】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3)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征收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2.銷售量的確認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復合計征
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只有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采用混合計算方法。其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4.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扣除
(1)外購已稅應稅消費品稅款扣除
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額:
①以外購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②以外購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③以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④以外購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⑤以外購的已稅汽車輪胎連續生產的汽車輪胎;
⑥以外購的已稅摩托車連續生產的摩托車;
⑦以外購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⑧以外購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以外購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⑩以外購的己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以外購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也享受同等待遇。
上述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或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或數量=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當期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一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的買價或數量
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進口環節已繳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稅款扣除
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注意】其扣除的范圍和計算方法同前。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鉆石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稅稅款。
(五)消費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進口消費品應于應稅消費品報關進口環節納稅,金銀首飾、鉆石在零售環節納稅。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色湖南各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消費品并辦委托收手續的當天。
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重點提示】注意金銀首飾、鉆石在零售環節納稅。
2.納稅期限:消費稅的納稅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3.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應納稅款應在所在地繳納。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級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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