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營業稅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二)營業稅納稅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因此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三)營業稅稅目稅率
現行營業稅共設置了9個稅目:
(1)交通運輸業
(2)建筑業
(3)金融保險業
(4)郵電通信業
(5)文化體育業
(6)娛樂業
(7)服務業
(8)轉讓無形資產
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9)銷售不動產
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10)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處理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營業稅稅率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
(3)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四)營業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1.營業額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營業額核定
納稅人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五)營業稅征收管理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納稅期限。營業稅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3.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