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 2 頁: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系 |
第 3 頁:第三章 自然人 |
第 4 頁:第四章 法人 |
第 5 頁:第五章 非法人組織 |
第 6 頁:第六章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
第 7 頁:第七章 民事行為 |
第 8 頁:第八章 代理 |
第 9 頁:第九章 訴訟時效與期限 |
第五章 非法人組織
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2道簡答題即可,一般不考論述題,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合伙
合伙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為了共同的目的,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廣義);或者說,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按照協議組成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利性組織(狹義)。
2、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續期間第三人加入合伙成為合伙人。
二、簡答題
1、(★)簡述合伙的特征。
合伙具有以下特點:(1)合伙是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聯合體。合伙人成立合伙的共同協議稱為合伙合同。(2)合伙是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聯合體。(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的聯合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社會組織。合伙收益由合伙人共享,合伙的經營風險由合伙人共擔。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對于合伙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簡述有限合伙的特殊性。
有限合伙的特點有:(1)設立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2)出資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3)經營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對外不得代表合伙,但合伙的重大事務有參與決策和監督合伙的權利,行使這些權利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沒有競業禁止的限制,可以同合伙進行交易。這對有限合伙人是有利的。(4)責任上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案例題
案例:A合伙企業欠B公司貨款86萬元。A合伙企業是由自然人甲與獨資企業C各出資50%設立的。合伙企業由于經營不善,僅有資產10萬元,導致無力償還該債務。問:(1)對該86萬元債務應該如何承擔清償責任?為什么?(2)如果甲和獨資企業C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獨資企業C的出資人是否有義務用個人財產清償?說明理由。
答案:(1)對該86萬元債務,應首先以合伙的財產10萬元來清償,剩余部分由甲和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甲和C獨資企業在內部各承擔50%,但對債權人B公司而言,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或者C承擔責任越出了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可向對方追償。(2)如果甲和獨資企業C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獨資企業C的出資人有義務用自己的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因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不是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是以自己的其他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非法人組織除了合伙以外,還有有的分支機構、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非法人組織的債務,一般先以該組織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其投資人(股東)承擔,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為限是一個例外。
3、某人入伙必須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一票即可否決。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用家庭財產投資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也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收入為夫妻的共有財產,債務也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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