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處方的要求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師開具處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2·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4·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5·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6·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7·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8,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9·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
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10,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