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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規則
醫師執業規則考點包括: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一共為7項:
①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③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醫師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④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⑤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⑥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⑦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的義務,一共為5項:
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④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醫師執業要求:①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②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③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④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⑤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⑥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⑦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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