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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
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中醫藥事業發展方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二、中醫藥工作的管理部門
(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三、中醫藥服務
(一)中醫醫療機構管理
(二)中醫從業人員管理
(三)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
(四)中醫醫療廣告
(五)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
(一)中醫醫療機構管理
1.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
合并、撤銷、改變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
(二)中醫從業人員管理
1.中醫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考核。
2.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
(三)中醫藥公共衛生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
(四)中醫醫療廣告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包括下列事項
四、中藥保護與發展
(一)中藥材保護與發展
1.中藥材規范化種植
2.道地藥材
道地中藥材,是指經過中醫臨床長期應用優選出來的,產在特定地域,與其他地區所產同種中藥材相比,品質和療效更好,且質量穩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中藥材。
3.中藥材質量監測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并加強對中藥材質量的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4.中藥材流通體系
藥品生產企業購進中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并標明中藥材產地。
5.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
對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實行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
6.鄉村醫生使用中藥材
在村醫療機構執業的中醫醫師、具備中藥材知識和識別能力的鄉村醫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自種、自采地產中藥材并在其執業活動中使用。具體來講,根據當地實際工作需要,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采自用的中草藥,只限于其所在的村醫療機構內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藥制劑。
(二)中藥飲片保護與發展
國家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制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制中藥欽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制技術研究。
根據臨床用藥需要,醫療機構可以憑本醫療機構醫師的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對市揚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本醫療機構醫師處方的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制、使用。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制的有關規定,對其炮制的中藥飲片的質量負責,保證藥品安全。醫療機構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中成藥保護與發展
1.古代經典名方
古代經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方劑。具體目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生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在申請藥品批準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2.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但是,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其他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對其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負責;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所配制的中藥制劑的質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五、中醫藥人才培養
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
(一)中醫藥學校教肓
國家完善中醫藥學校教育體系,支持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發展。中醫藥學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評價及學術水平評價標準等,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國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二)中醫藥師承教育
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持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三)中醫藥人才培訓
國家加強對中醫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對醫務人員,特別是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六、中醫藥科學研究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一)中醫藥文獻資料管理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對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
(二)中醫藥創新措施
國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學技術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中醫藥基礎理論和辨證論治方法,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以及其他對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項目的科學研究。
七、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一)中醫藥傳承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理論和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國家對經依法認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傳統中藥處方組成和生產工藝實行特殊保護。
國家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范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范、標準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二)中醫藥文化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八、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
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根據中醫藥特點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并及時修訂。推動建立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
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或者修訂,并在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三)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或者鑒定
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四)少數民族醫藥發展
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機構和醫師隊伍建設,促進和規范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九、法律責任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職責
(二)超范圍執業
(三)未依法備案
(四)中醫醫療廣告違法
(五)中藥材種植過程違法
(六)其他法律責任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超范圍執業
1.診所超范圍開展醫療活動
中醫診所違反《中醫藥法》的規定,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2.醫師超范圍執業
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違反《中醫藥法》規定,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三)未依法備案
違反《中醫藥法》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制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活動,其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未依照規定備案,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四)中醫醫療廣告廣告違法
違反《中醫藥法》規定,發布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與經審查批準的內容不相符的,由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1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其他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中藥材種植過程違法
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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