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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管理辦法
一、概述
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二、處方書寫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
2.每張處方限于1名患者用藥。
3.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混不清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6.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8.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9.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開具處方的要求
1.當日有效。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天。
2.處方不超過7日;急診處方不超過3日。
3.麻和一精:二級以上開診斷。
4.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5.控緩釋制劑不得7日;其他劑型不超過3日。
6.癌疼麻醉一精不得超過3日;控緩釋不得超過15日。
7.住院麻醉一精逐日開具。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四、處方的管理
(一)限制和取消處方權
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二)處方的保存
1.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冊登記,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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