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人文】處方的管理
1.限制和取消處方權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①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②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③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①被責令暫停執業;②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③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④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⑤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⑥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④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⑤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2.處方的保存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保存。
①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②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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