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的概念: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2.《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倩颊咭话闱闆r、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诿繌執幏较抻1名患者的用藥。
、圩舟E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芩幤访Q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混不清字句。
⑤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尬魉幒椭谐伤幙梢苑謩e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⑦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二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嘀兴庯嬈幏降臅鴮,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崴幤酚梅ㄓ昧繎敯凑账幤氛f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獬厥馇闆r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⑪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⑫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3.《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賱┝繎斒褂梅ǘ▌┝繂挝唬褐亓恳钥(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谄瑒、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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