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學心理學包括6個基本觀點:①心身統一的觀點;②社會對個體影響的觀點;③認知評價的觀點;④主動適應與調節的觀點;⑤情緒因素作用的觀點;⑥人格特征作用的觀點。
2.心理健康的十項標準:①有充分的適應能力;②充分了解自己,并對自己的能力作恰當的估計;③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④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⑤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諧;⑥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⑦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⑧適度的情緒發泄與控制;⑨在不違背集體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個性;⑩在不違背社會規范的情況下,個人基本需求能恰當滿足。
3.我國心理學家闡述了五條心理健康的標準:智力正常,情緒良好,人際和諧,適應環境,人格完整。
4.心理應激的應對方法包括:自我防御機制,逃避、消除應激源,請心理治療師幫助治療,必要時藥物治療,提高自身的應對能力與經驗。
5.常見的心身疾病有:原發性高血壓、冠心病、消化性潰瘍、哮喘、功能性子宮出血、癌癥等。
6.心身疾病的診斷要點:
、俅_定心理社會因素存在,其與患者的軀體癥狀有明確的時間關系。
、谲|體癥狀有明確的器質性病理改變,或存在已知的病理生理學變化。
、鄄∏榈募觿∨c緩解與情緒因素密切相關。
、芘懦窠洶Y或精神病。
7.心理治療的主要方法:行為療法(系統脫敏法,沖擊療法,厭惡療法),以人為中心療法。
8.心理治療的原則:治療關系的建立原則(單向性,系統性,正式性,時限性),心理治療的原則(保密原則,真誠原則,“中立”原則,回避原則)。
9.醫患溝通中存在的問題:信息缺乏或不足、溝通障礙、記不住醫囑、同情心不夠、依從性差。
10.中醫學的道德傳統:①對待患者——至親之想;②治學態度——至精至微;③服務態度——一心赴救;④醫療作風——端正純良;⑤對待同道——謙和謹慎。
11.醫學倫理學的基本原則:尊重原則,不傷害原則,有利原則,公正原則。
12.尊重原則對醫務人員的要求: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人格與尊嚴,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選擇的權利,③要履行幫助、勸導,甚至限制患者選擇的權利。為了使患者知情同意和選擇,醫務人員要幫助患者,如提供正確、適量、適度的信息,并讓患者能夠理解,在此前提下讓患者自由的同意和選擇,如果患者的選擇不當,此時應勸導患者,不要采取聽之任之、出問題自負的態度,勸導無效仍應尊重患者或家屬的自主權。
13.有利原則對醫務人員的要求:①醫務人員的行為要與解除患者的痛苦有關;②醫務人員的行為可能減輕或解除患者的痛苦;③醫務人員的行為對患者利害共存時,要使行為給患者帶來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危害;④醫務人員的行為使患者受益而不會給他人帶來太大的傷害等。
14.公正原則要求醫務人員:①公正地分配衛生資源;②態度上能夠公正地對待患者,特別是老年患者、精神病患者、殘疾患者、年幼患者等;③在醫患糾紛、醫護差錯事故的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15.由國家原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的醫師行為規范要求有:尊重科學,規范行醫,重視人文,規范文書,嚴格報告,救死扶傷,嚴格權限,規范試驗。
15.醫患關系模式分為主動-被動模式、指導-合作模式和共同參與模式。
①主動-被動模式主要適用于昏迷、休克、精神病患者發作期、嚴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嬰幼兒等一些難以表達主觀意志的患者。
、谥笇-合作模式適用于大多數患者,這種模式有助于發揮患者的積極性,提高診治效果,也是較普遍采用的一種模式。
、酃餐瑓⑴c模式主要適用于具有一定醫學知識背景或長期的慢性病患者。從理論上說,這種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診治水平,而且有利于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
16.在傳染病的防控工作中鄉村醫生應該遵循的倫理要求有:①要有對居民健康負責任的意識,積極開展傳染病的防控工作;②做好傳染病的監測和報告,履行法定的傳染病防控責任;③掌握傳染病的防治知識,要具有職業奉獻精神;④尊重傳染病患者的權利和尊嚴。
17.病史采集的倫理要求:①舉止端莊,態度熱情;②全神貫注,語言得當;③耐心傾聽,正確引導。
18.體格檢查的倫理要求:①全面系統,認真細致;②關心體貼,減少痛苦;③尊重患者,心正無私。
19.藥物治療的倫理要求:①對癥下藥,劑量安全;②合理配伍,細致觀察;③節約費用,公正分配;④嚴格用藥,避免濫用。
20.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的義務,一共為5項: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④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21.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①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②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③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④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⑤獲取報酬;⑥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2.《母嬰保健法》規定,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2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24.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②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③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25.《處方管理辦法》規定,每張處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藥;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26.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27.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28.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29.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30.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31.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①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②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③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④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32.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時,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4.《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③變質的藥品;④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35.《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劣藥:①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②被污染的藥品;③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⑤超過有效期的藥品;⑥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⑦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3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37.《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38.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39.《中醫藥條例》規定,中醫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①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②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40.承擔中醫藥專業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繼承工作的指導老師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技術專長和良好的職業品德;從事中醫藥專業工作30年以上并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10年以上。
41.中醫診所違反《中醫藥法》的規定,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
42.經考核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違反《中醫藥法》規定,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內容來源: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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