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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障礙的概念:是指由各種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維等精神活動的紊亂或者異常,導致患者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2.精神障礙康復的概念:指對精神障礙患者盡可能利用藥物、社會、執業、經濟和教育的方法使殘疾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
3.精神障礙患者權益保護:《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于本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的其他疾病。
4.基層衛生機構對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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