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建立
1、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
2、監管部門在藥品分類管理中的職責
監管部門 | 職責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的牽頭部門 |
衛計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 加強醫療機構的處方管理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密切配合工作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加強藥品廣告監督 |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流通管理
(一)生產、批發企業銷售
在特殊管理的藥品購銷方面,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關于加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生產企業應當切實加強銷售管理,嚴格管控產品銷售渠道,確保所生產的藥品在藥用渠道流通。凡發現多次流失或流失數量較大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其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削減其生產企業相關品種的麻黃堿類原料藥購用審批量,削減幅度原則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審批量的50%。
(二)藥店零售
1、藥店零售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必須資格、條件:
(1)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2、《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
提示: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3、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柜擺放。
4、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5、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6、執業藥師銷售處方藥的職責
(1)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2)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3)執業藥師對醫師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
7、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九大類藥品:(1)麻醉藥品;(2)一類精神藥品;(3)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4)放射性藥品;(5)疫苗;(6)終止妊娠藥品;(7)蛋白同化制劑;(8)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等。
8、零售藥店必須憑處方銷售的十大類藥品:(1)注射劑;(2)醫療用毒性藥品;(3)二類精神藥品;(4)九大類藥店不得經營的藥品以外其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5)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郁藥);(6)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7)腫瘤治療藥;(8)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9)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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