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監督檢驗
(1)抽查檢驗
①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②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監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注】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③分為:監督抽檢和評價抽檢
監督抽檢:指對質量可疑藥品進行的抽查檢驗,由藥監部門承擔,然后送達所屬區劃的藥檢驗機構檢驗。
評價抽檢:指為評價某類或一定區域藥品質量狀況而開展的抽查檢驗,由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2)注冊檢驗
①包括樣品檢驗和藥品標準復核。
②樣品檢驗,是指按照申請人申報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核定的藥品質量標準進行的實驗室檢驗。
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基于風險啟動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3)指定檢驗
①某些藥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
②必須檢驗合格才能銷售或者進口的藥品:國家藥監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③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國家藥監部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產品上市銷售前或進口時,都應當通過批簽發審核檢驗。未通過批簽發的產品,不得上市銷售或進口。
④批簽發申請人應當是持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境內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4)復驗
檢驗結果有異議而提出的復核檢驗。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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