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則 |
第 2 頁:第二章 處方調劑 |
第 3 頁:第三章 用藥咨詢 |
第 4 頁:第四章 藥物治療管理 |
第 5 頁:第五章 不良反應監測 |
第 6 頁:第六章 健康宣教 |
第 7 頁:第七章 附則 |
第四章 藥物治療管理
第二十二條 藥物治療管理是執業藥師監護患者合理用藥,優化其藥物療效的一項高級專業服務。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藥師應具備溝通技能和評估患者用藥的實踐技能。
第二十三條 藥物治療管理過程包含采集患者的個體信息;評估和確認患者是否存在藥物治療問題;與患者一起確定治療目標,制訂干預措施,并執行用藥行動計劃;對制訂的治療目標進行隨訪和進一步評估,以確保患者的藥物治療達到最佳效果。整個管理過程是一個循環的閉合過程。
第二十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與患者建立互信關系的基礎上,進行患者相關信息的采集。執業藥師采集的患者信息包括:患者個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與診斷、用藥體驗、疾病史、過敏史、藥物治療方案等。應為新患者建立藥歷。所有的交流過程與記錄都應當確保患者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執業藥師采集患者信息后,應從患者藥物治療的適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藥依從性方面進行用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患者的用藥評估包括:判斷患者所使用的藥品是否符合該藥品的適應癥;評估患者的相關臨床參數,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藥物治療問題。如發現藥物治療問題,應按照藥物治療管理的處理原則,依先后順序解決。確認患者是否能夠并愿意遵從醫囑服用藥物。執業藥師應記錄藥物治療問題。
第二十七條 執業藥師應針對患者的每種疾病,與患者共同確立治療目標并擬定用藥行動計劃。在適當情況下藥師應與患者和其他醫師互相討論其治療目標,并獲得共識。
第二十八條 執業藥師制訂的干預措施必須針對患者個體的病情、藥物相關需求和藥物治療問題。記錄所有的干預措施。
第二十九條 執業藥師在執行用藥行動計劃時,應確立監測的臨床參數或化驗指標,擬定收集監測數據的時間表,以評估患者藥物治療效果。
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進行患者療效隨訪評估時,應依據制訂的目標,評估患者實際治療結果,確定患者達到治療目標的進展程度,判斷患者的藥物治療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藥依從性問題、是否有新的藥物治療問題發生。
第三十一條 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記錄應符合規定的藥歷模式,即記錄患者的主訴情況、臨床客觀指標、評估患者存在的藥物治療問題以及下一步用藥行動計劃。執業藥師應鼓勵患者、家屬或看護者積極參與藥物治療、用藥評估和隨訪評估的全過程。
第三十二條 藥物治療管理以達到治療目標為終點,整個過程必須是系統且持續執行的。對于藥品的用法、用量處于調整階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別關注的人群,執業藥師應當加強隨訪,追蹤用藥教育的效果。
第三十三條藥物治療管理的重點對象包括:
(一)就醫或變更治療方案頻繁者;
(二)多科室就診或多名醫師處方者;
(三)至少患有2種慢性疾病者;
(四)至少服用5種藥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風險藥品或依從性差者;
(六)年度藥物治療費用很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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