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則 |
第 2 頁:第二章 處方調劑 |
第 3 頁:第三章 用藥咨詢 |
第 4 頁:第四章 藥物治療管理 |
第 5 頁:第五章 不良反應監測 |
第 6 頁:第六章 健康宣教 |
第 7 頁:第七章 附則 |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六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進行疾病預防的宣傳、教育以及藥品知識宣傳,積極倡導和推進合理用藥理念,普及合理用藥文化。
第三十七條 執業藥師在社區中可以扮演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協助社區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險以及預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知曉國家和世界疾病宣傳日;關注和學習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的慢性病報告,了解本地區慢性病發病現狀,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為預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發生、發展發揮作用。
第三十九條 開展公眾用藥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提供用藥相關的健康知識講座和教育資料,如宣傳單頁、多媒體資料、宣傳欄、社區巡回的展板等;
(二)在社區和公共場所,為特殊人群提供用藥相關教育,如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老年人和兒童的安全用藥等;
(三)設計和發放患者用藥咨詢聯系卡,聯系卡包含對外聯系方式(如通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工作時間、建議咨詢的內容、合理用藥常識等;
(四)為慢性病患者進行用藥重整時,應提供患者用藥清單,以便提醒患者用藥以及就診時與醫師溝通用藥信息。
第四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倡導并宣傳健康生活習慣。
執業藥師可以通過適當的形式告知社區居民如何糾正不健康生活方式(如控制體重及飲食、堅持鍛煉以及戒煙等),預防、減少慢性疾病的危險因素。
第四十一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抑制社會的藥物濫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嚴格執行對特殊管理藥品的管制,避免患者過量使用含麻黃堿的復方制劑,關注老人鎮靜催眠藥物的使用,對已經發生藥物濫用的患者告知其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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