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6.1 本講概述
破產作為企業終止的情形之一,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或者在法院監督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整頓、復蘇企業,清償債務,避免倒閉清算的法律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較,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其貫徹實施與民法、民事訴訟法、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聯系。因此,本章的內容涵蓋面較廣,有一定的難度。要求掌握破產法的概念和特征;破產界限,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和整頓程序;破產宣告,破產清算組與破產財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的處置與分配;破產救濟,破產責任。
學習時,應以破產進行程序為主線,注意相關知識點的識記,特別要注意國務院關于破產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的內容,這是破產法中相對較新的內容。由于破產債權和破產財產的認定涉及到《合同法》和《擔保法》的內容,為此,建議大家可先學習這兩部分內容,并注意相關內容的理解和綜合應用。
今年新教材對本章的內容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增加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的一小段內容?忌鷱土晻r還要注意國務院關于破產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的內容,這也是破產法中比較新的規定。
近幾年的本章考題分布情況見下表:
年份\項目 題型 分值 考點
1997 單選題 1 6.3.1;
多選題 1 6.4.1;
判斷題 2 6.2.3;6.3.2;
簡答題 4 6.2.2;
1998 單選題 1 6.5;
多選題 1 6.2.1;
綜合題 10 6.4;
1999 單選題 3 6.2.3;6.3.2;6.4.3;
多選題 2 6.3.1;6.4.2;
判斷題 2 6.4.3;6.4.3;
簡答題 3 6.4.5;
2000 單選題 2 6.4.4;
多選題 1 6.3.1;
判斷題 2 6.3.2;6.4.1;
2001 單選題 2 6.3.1;6.4.3;
多選題 2 6.4.4;6.4.5;
判斷題 2 6.4.5;6.4.3。
知識點匯總
6.1 破產法概述
P242-245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識點詳解
6.2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6.2.1 破產界限 P24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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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 知識點詳解
6.2.2 破產申請的提出 P247-249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識記。 知識點詳解
6.2.3 破產申請的受理 P249-252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 知識點詳解
6.3 債權人會議與和解整頓程序
6.3.1 債權人會議 P253-255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 知識點詳解
6.3.2 和解和整頓 P255-259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 知識點詳解
6.4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6.4.1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組 P259-262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識記。 知識點詳解
6.4.2 破產財產 P262-264
相關閱讀: 涉及取回權和破產救濟(參見6.4.4、6.5)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3 破產債權 P265-268
相關閱讀: 涉及《擔保法》的內容。參見教材P396-417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4 取回權、抵銷權、別除權、撤銷權 P262、264-267
相關閱讀: 涉及《擔保法》、《合同法》的內容。參見教材P381-425
學習建議: 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4.5 破產財產的處置與分配 P268-271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注意問題: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理解識記,并學會應用。 知識點詳解
6.5 破產救濟 P271-273 相關閱讀:
學習建議: 注意問題:考生對本知識點的內容需識記。 知識點詳解
6.1 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制度與民事執行制度的區別
民事執行程序破產制度
1、前提 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 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履行方法和目的 自覺對個別債權人清償 強制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
3、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 不喪失 喪失
4、執行對象 財產、行為等 財產
。ǘ┢飘a法的概念與特征
破產法是規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清償債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的特征是:
1、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特別情況;對債務人有清償能力而不還債等問題,由其他法律解決。
2、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內容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破產法的貫徹實施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具有密切關系。
(三)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企業破產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
2、《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法人;
3、《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補充通知》適用于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
歷史考題:
判斷:
民事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目的是為債的履行;而破產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目的是強調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履行。(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42
判斷:
破產法的性質及規范特點,決定了只有當事人無爭議或是已經訴訟、仲裁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才可進行破產程序受償(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43
6.2.1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
我國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要點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
(2)不能清償的是清償期限已屆滿、債權人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的債;
。3)對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期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歷年考題:
1998年多選題第12題: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 )。
A.債務人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
B.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況
C.債務人資不抵債
D.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在可預見的相當長時間內持續不能償還
答案:A、B、D 解析:教材P246
判斷: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45-246
6.2.2破產申請的提出
1、破產案件的申請人:
。1)債權人提出。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①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②債權性質、數額;③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④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的有關證據。
。2)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但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①企業虧損情況說明;②有關會計報表;③企業財務狀況明細表和有形財產的處所;④債權、債務清冊;⑤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⑥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2、破產案件的管轄法院
。1)破產案件地域管轄法院的確定:債務人(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破產案件級別管轄法院的確定: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個別案件按移轉管轄的規定確定法院。
歷年考題:
1997年簡答題第54題: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材料?(本題4分)
答案: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賯鶛喟l生事實及有關證據;
、趥鶛嘈再|、數額;
、蹅鶛嘤袩o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
、軅鶆杖瞬荒芮鍍數狡趥鶆占赐V怪Ц兜狡趥鶆詹⒊蔬B續狀態的有關證據。
解析:教材P248
判斷:債權人和債務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但債權人申請破產的須經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
答案:錯誤 解析:教材P248債務人申請破產的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6.2.3破產申請的受理
1、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1)收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裁定駁回,當事人對之不服的,有權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立案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發布公告。債務人應在收到通知后15內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證據材料。
。3)收到債務清冊后10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收到通知的,1個月內申報;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則試為自動放棄債權,對此便不再予以清償。
2、破產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經審查破產申請發現有逃廢債務跡象,或者“資不抵債”證據不足的,應當責令申請人補充材料,不得盲目立案;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債務人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或者先行剝離企業有效資產另組企業,而后申請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對于內貿、外貿企業的破產申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文件的批準程序規定,從嚴把握,審慎受理。
(2)對與人民破產企業有關的訴訟的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申報債權,不得對債務人提起新的訴訟。債權人的個別追償行為為法律所限制,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的清償無效。法院審理破產案件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對債務人財產的財產保全程序也應撤銷。
②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且另無連帶責任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經債權確認程序后依破產程序受償。
③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尚未審結且另有連帶責任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經債權確認程序后依破產程序受償。待破產程序終結后,原案件恢復審理,債權人再追究連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④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經濟糾紛案件,受訴人民法院不能在3個月以內結案時應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發現破產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的,應通知該人民法院向其移送案件。
(3)破產中擔保問題的處理:
債權人不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
破產企業為他人擔保 破產企業的保證義務終止,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追究民事責任 破產企業承擔保證義務;債權人未得清償部分再向主債務人追究。破產企業承擔保證義務后可向被保證人追償,追償所得分配給全體債權人。
他人為破產企業擔保 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程序預先追償。 保證人不能作為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參加破產受償。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未得清償部分由保證人償還。
歷年考題:
1999年單選題第8題:
根據有關規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
解析:教材P271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均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只有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當事人才有權提起上訴。
1997年判斷題第43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已經審結并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民事執行程序,也應中止。(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50-251
6.3.1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和組成
債權人會議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以維護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在法院監督下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的,表達債權人意思的破產機構。債權人會議本身不是執行機關,也不是民事活動的權利主體。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在債權人會議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表決權,但放棄其優先受償權利者除外。
2、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屆滿后15日內召開。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以下幾項: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分配方案;
(4)審閱清算組清算報告、審計和評估報告;
。5)監督和解與整頓程序進行等。
4、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
債權人會議有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另一種是特別決議。兩者的區別在于,通過時同意者代表的破產債權額占總額的比例不同。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歷年考題:
2001年單選題第8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整頓協議草案的決議應當由( )。
A、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B、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全部債權總額的2/3以上
C、全體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D、全體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全部債權總額的2/3以上
答案:A
解析:見教材P253-254
2000年多選題第11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屬于債權人會議職權的有( )。
A.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B.討論決定破產宣告前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費用的支付
C.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D.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
答案:A、D 解析:教材P254-255
1999年多選題第11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可以召開的有:( )。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債權人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
C、1/2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
答案:A、B、D解析:教材P254
1997年單選題第3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當債權人兼有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和無財產擔保債權人雙重身份時,其在債權人會議上( )。
A.不享有表決權
B.享有表決權,并且表決時所代表的債權額為無財產擔保債權額和有財產擔保債權額的總和
C.享有表決權,但表決時所代表的債權額僅限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額
D.享有表決權,但表決時所代表的債權額僅限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額
答案:C 解析:教材P253
6.3.2和解和整頓
1、我國和解整頓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在債務人已達破產界限,被債權人申請破產,且案件已為法院受理后方可進行;
。2)并非法院作出破產宣告的必經程序,是否和解完全依債務雙方當事人意思而定;
。3)和解制度與整頓制度相結合,均由立法規定,更有利保障和解協議的執行與企業整頓成功;
。4)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和解整頓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主持進行,債務人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參與企業整頓工作。
2、和解的條件
(1)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個月內;
。3)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
。4)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1)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只能按和解協議的規定接受債務清償,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協議外的單獨受償并提起民事執行程序。但和解協議成立后產生的債權人不受協議約束。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有財產擔保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也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
。2)債務人只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不得給個別債權人以任何特殊利益;
。3)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
。4)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的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債權人只能請求法院終結整頓,宣告其破產。
4、和解整頓的終結
(1)非正常終結整頓
整頓期間,債務人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①不執行和解協議,包括部分或全部不執行,對多數人或對個別債權人不執行,因主觀或客觀原因無法執行等;②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③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所列違法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2)正常終結整頓:
、僬D成功,按和解協議的規定清償。
、谡D期滿失敗,宣告破產。
歷年考題:
2000年判斷題第11題:
債務人企業在破產整頓期間,非因自身過錯,不執行和解協議的,債權人不得申請終結企業整頓。( )
答案:錯誤
解析:P258不執行和解協議是以客觀狀況為判斷標準,即使非因債務人自身過錯,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也應終結企業整頓。
1999年單選題第10題: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和解協議發生效力后,應受和解協議約束的債權人是( )。
A、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B、和解協議成立前產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C、和解協議成立后產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D、和解協議成立后產生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答案:A 解析:P257
1997年判斷題第42題: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免債務的約定,對債務人的保證人無效。(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57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
6.4.1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組
1、破產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宣告破產的條件為: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破產宣告自裁定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企業即日起應停止生產經營,但法院或清算組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除外。
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或交付財產;銀行帳戶只能供清算組使用。
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會、統計、保管、保衛人員必須留守。
2、破產清算組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后,從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當地經貿委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指定。
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處理未履行的合同。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監督;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監督。
歷年考題:
2000年判斷題第10題:
破產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政府有關部門、破產企業的人員以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
答案:錯誤
解析:教材P261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后,從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當地經貿委財政廳(局)、土地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中指定。
1997年多選題第32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破產清算組的職責的有( )。
A.保管、清理破產財產
B.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
C.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D.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261-262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以及處理未履行的合同。
6.4.2破產財產
1、破產財產是指應依破產程序分配給破產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財產。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2、破產宣告時,在破產企業內的財產并不等于破產財產,應依法視具體情況而定:
(1)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不是破產財產,但擔保物價款超過擔保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2)依法禁止扣押執行的財產不屬于破產;
。3)破產企業內黨、團、工會等社團組織的經費及其所購置的財產不是破產財產,但上述組織無償占用破產企業的財產除外;
。4)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不作為破產財產,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但職工作為資本金投入的款項應列作破產財產;
。5)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社會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產財產,沒有必要續辦并能整體出讓的,可以計入破產財產;
(6)破產企業與他人合資組成法人型合伙型聯營企業的或對其他企業投資的,破產企業作為出資投入的財產和應得收益作為破產財產。
(7)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行使取回權取回,不屬于破產財產。(詳見6.4.4取回權)
(8)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按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3、破產財產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國有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本屬于破產財產,應用于對破產債權人債權的清償,但是在試點城市和地區,為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首先要用于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列入破產財產,用于分配。非試點地區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得用于職工的安置。
歷年考題:
1999年多選題第12題:
某國有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該企業的下列財產中,屬于破產財產的有:( )。
A、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
B、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
C、破產企業在與他人合資組成的法人型聯營企業中的投資
D、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答案:C、D 解析:教材P262-263
判斷題:
區國有企業破產時,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屬于破產財產,應用于對破產債權人債權的清償,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應先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答案:正確
解析: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所得,如破產企業處試點地區則首先用于安置職工,而非試點地區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得用于職工的安置,應用于對破產債權人債權的清償。
6.4.3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特點為:
。1)有權依破產程序公平得到清償;
。2)要受破產程序的限制,不得單獨、自由地要求清償,只能依破產規定行使權利。
2、破產債權的認定與行使應注意的問題:
(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2)因破產企業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的對方當事人,以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3)債務人企業作為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或承兌,因此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4)已為破產企業清償債務的保證人,有權以其清償額作為破產債權;(詳見6.2.3破產中擔保問題的處理)
。5)破產宣告時,對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6)債權人為個人利益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7)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故其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債權人 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其債權屬于破產債權。(詳見6.4.4別除權)
。8)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行政罰款等刑事或行政處罰,在破產宣告后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再予追繳。
(9)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詳見6.4.4抵銷權)
。10)破產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對與破產企業有關的訴訟、擔保等法律關系涉及破產債權的應作相應處理。(詳見6.2.3)
歷年考題:
2001年單選題第9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破產債權的是( )。
A.破產企業未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清算組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失額
B.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
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破產宣告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破產企業的罰款
答案:A 解析:見教材P265-267
2001年判斷題第9題:
作為票據發票人的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付款人不知其破產事實而付款的,因此產生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
答案:對 解析:見教材P265。
1999年單選題第9題: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債權中,屬于破產債權的是( )。
A、破產宣告后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B、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C、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D、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差旅費用
答案:C
解析:教材P267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1999年判斷題第10題:
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行政罰款在破產宣告后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再予追繳。( )。
答案:錯誤
解析:破產宣告前對債務人的罰金、行政罰款等刑事或行政處罰,在破產宣告后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再予追繳,以避免使原對債務人所作的處罰,轉移到全體破產債權人身上。
1999年判斷題第9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雖未履行保證責任,但也可參加破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
答案:正確
解析:教材P266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程序預先追償。
6.4.4取回權、抵銷權、別除權、撤銷權
適用條件 處理
取回權 (1)財產屬于他人,且該財產的原物尚存。(2)權利人須履行相應對待給付義務。(3)通過清算組取回原物。 ( 1)取回原物的,原物不計入破產財產。(2)破產受理前原物被非法處置的,權利人以物價申報債權。(3)破產受理后原物被清算組出售的,權利人可要求歸還物款。
抵消權 (1)互負債務,互享債權發生在破產宣告前,且無需已屆清償期,種類也無需相同。(2)破產企業股東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未到位注冊資本金相抵銷。 可以在破產清算前互相抵銷,不足抵銷的部分參與破產分配。
別除權(優先受償權) 破產企業為自己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設定擔保的除外。 債權人行使別除權的,其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擔保物也不屬于破產財產;放棄別除權的,則其債權和擔保物分別計入破產債權和破產財產,參與破產分配。
破產企業為他人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設定擔保的除外。 債權人可行使別除權,如放棄的,則不能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他人為破產企業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不成立破產法上的別除權,按《擔保法》規定處理。
撤消權 破產案件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發生下列之一的:(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清算期間發現的,由清算組追回財產,并入破產財產分配;破產終結后1年內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并依法予以分配。
歷史考題:
2001年多選題第6題:
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在破產企業清算時,下列選項中,清算組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的有( )。
A.該企業于2000年3月1日對應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該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于2000年4月1日從該企業無償調出價值10萬元的機器設備一套
C.該企業于2000年5月8日與其債務人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該企業于2000年7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他人
答案:BCD 解析:A項因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以前發生,所以不屬于撤銷權范圍。
2000年單選題第9題:
企業把租用乙公司的一臺吊車,于其破產案件受理前5個月擅自變賣,在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下列選項中,乙公司保護其正當權益的方式是( )。
A.行使取回權 B.行使撤銷權 C.行使破產債權 D.行使別除權
答案:C
解析:P263-264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有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行使取回權取回。但破產受理前原物被非法處置的,權利人以物價申報債權。由于吊車在其破產案件受理前5個月被擅自變賣,所以乙公司可以行使破產債權。
2000年單選題第10題:
破產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該期限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 )。
A.半年內 B.1年內 C.2年內 D.3年內
答案:B 解析:P271
6.4.5破產財產的處置與分配
1、破產財產的處置:
。1)處置前應由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由財產所有人確認;
。2)依評估價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轉讓,所得價款用于破產分配;
。3)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按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4)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分配范圍;
2、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具體包括下列項目: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此外,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
3、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應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在破產清償時,前一順序的債權得到全額償還之前,后一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照同一比例向債權人清償。
歷史考題:
2001年多選題第7題:
劉律師在談論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權限時,認為人民法院對下列事項具有裁定權,其中正確的有( )。
A.對破產申請有權裁定宣告破產;也有權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B.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一致通過的,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才能生效,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的,人民法院也有權裁定其生效
C.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破產和解協議,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才能生效
D.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終結破產程序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答案:ABCD
解析:見教材P249-252、P257-258、P261-262、P269、P270-271
2001年判斷題第8題:
破產法貫徹對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對所欠職工工資和稅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償。( )
答案:錯
解析: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后清償稅款。
1999年簡答題第2題:
述破產費用的概念、范圍與支付原則。
答案: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具體包括下列項目: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此外,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
解析:教材P270
1998年綜合題第2題:
榮昌針織總廠(以下簡稱"榮昌廠")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屬地方國有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已嚴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1996年9月1日,該廠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榮昌廠破產,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組接管榮昌廠。隨后,清算組對榮昌廠的財產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榮昌廠資產總額為6000萬元(變現價值),其中:流動資產1000萬元,長期投資800萬元,固定資產4000萬元,其他資產200萬元;負債總額為12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11000萬元,長期負債1000萬元。
(2)榮昌廠流動負債的具體情況為:
①應付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200萬元,應交稅金500萬元;
②短期借款4200萬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榮昌廠廠房A、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共貸款2200萬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信用貸款2000萬元。
、蹜稁た310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達公司1994年9月到期貨款160萬元。宏達公司經多次催交后無效后,起訴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判決榮昌廠支付宏達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200萬元,隨后將榮昌廠辦公樓予以查封,擬用于抵償宏達公司的債權。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判決正在執行之中。
(b)欠華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貨款100萬元。華天公司經多次催交無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訴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榮昌廠破產申請時,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c)欠萬達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貨款150萬元。1996年6月5日,應萬達公司的要求,榮昌廠與萬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若1996年8月5日榮昌廠不能支付萬達公司150萬元欠款,則以榮昌廠廠房B折價抵償萬達公司欠款。
、芷渌鲃迂搨嫌3000萬元。
(3)經評估確認:榮昌廠廠房A變現價值為500萬元,廠房B變得價值為20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300萬元,機器設備變現價值為1400萬元。
(4)榮昌廠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破產費用為100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的破產債權額是多少?
(2)榮昌廠欠宏達公司、華大公司、萬達公司的貨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為什么?
(3)榮昌廠的破產財產應為多少?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應按何種順序分配。
(4)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應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角、分省略)
答案:
。1)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的破產債權額為300萬元。
解析: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榮昌廠所擁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中國建設銀行榮昌支行對榮昌廠以廠房A和機器設備作抵押擔保的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利,這部分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2)①榮昌廠欠宏達公司的貨款屬于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包括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雖已開始執行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情況。因此,債權人的債權應統一依破產程序受償,榮昌廠辦公樓不得用于抵償宏達公司債權。
、跇s昌廠欠華天公司的貨款屬于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以破產企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的經濟案件應當終結或中止訴訟,債權人的債權應統一依破產程序受償。
③榮昌廠欠萬達公司的貨款屬于破產債權。因為,根據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無效,因此,以榮昌廠廠房B作擔保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
解析:教材P249、267本小題主要涉及破產債權的界定。為保障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破產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對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必須加以限制,為此,法律對與破產企業有關的訴訟、擔保等法律關系作出了相應規定。
。3)榮昌廠的破產財產應為4100萬元。榮昌廠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為:①支付破產費用;②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③支付所欠稅款;④支付破產債權。
解析: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為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但破產企業已作為債務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因此,榮昌廠用作抵押貸款的廠房A和機器設備不能作為破產財產。計算公式為:6000萬元-1900萬元(用于擔保的財產)=4100萬元。破產財產分配順序見教材P268。
。4)中國工商銀行榮昌支行分配的財產數額為702.1276萬元。
解析:計算公式為:[4100萬元(破產財產)-100萬元(破產費用)-200萬元(應付工資及勞動保險費)-500萬元(應交稅金)]÷[12000萬元(負債總額)-1900萬元(有財產擔保的債權)-200萬元(應付工資和勞動保險費)-500萬元(應交稅金)]×2000萬元(工商銀行榮昌分行的破產債權)=702.1276萬元
6.5 破產救濟
1、我國的破產救濟制度包括兩方面:其一,失業救濟;其二,就業安置。
2、根據國務院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有關規定,政府鼓勵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發放的原則是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
3、試點城市和地區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撥付順序依次為:
(1)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包括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轉讓所得;
。2)處置無抵押財產所得;
(3)處置抵押財產所得;
(4)按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歷年考題:
1998年單選題第7題:
根據國務院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的有關規定,政府鼓勵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該安置費發放的原則是( )。
A.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
B.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2倍發放
C.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最低生活標準的3倍發放
D.按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最低生活標準的2倍發放
答案:A
解析:教材P272
某國有企業因資不抵債,擬向法院申請破產,聘請張律師代理破產中的法律事務。張律師經過一段時間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況:該企業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工業企業;該企業的債權人之一紅星公司因追索150萬元貨款而在兩個月前起訴該企業,此案上月已調解結案,法院為此制作了調解書并送達了雙方當事人,但該企業仍未按期付款;該企業欠當地工商銀行貸款1200萬元,貸款時曾提供該企業的一套進出口成套設備作抵押,該套設備現值800萬元;該企業曾為華達公司向當地建設銀行一筆300萬元的貸款作為保證人,現該筆貸款已經到期而華達公司無力償還;該企業依據與紅星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占有紅星公司的定作物價值20萬元。
問:
。1)該企業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2)該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張律師須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紅星公司與該企業之間尚未執行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
。4)工商銀行的1200萬元貸款應如何處理?
。5)建設銀行能否參加破產程序,申報破產債權?為什么?
。6)價值20萬的定作物應如何處理?
。7)應從企業破產財產中優先拔付的破產費用包括哪些?
解析:(1)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法院為債務人(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級別管轄法院則依據破產企業的核準登記機關相應確定?h、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一般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一般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該企業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工業企業,故由該國有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屬性:6.2.2
解析:(2)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①企業虧損情況說明;②有關會計報表;③企業財務狀況明細表和有形財產的處所;④債權、債務清冊;⑤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⑥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說明其已經嚴重虧損,且不能清償到其債務,故應將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等提交。另外,債務人申請破產的,還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所以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也是應提交的材料。
屬性:6.2.2
解析:(3)為保障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包括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的。故應中止該調解書的執行,由紅星公司向法院申報債權。
屬性:6.2.3
解析:(4)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但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未受清償的部分,應作為破產債權。故本案1200萬元中的800萬元從抵押財產中優先受償;剩余的400萬元可申報破產債權。
屬性:6.4.3;6.4.4
解析:(5)能申報債權。因為破產案件中債務人作為保證人的,債權人享有是否將其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的選擇權。如債權人不申報債權,破產企業的保證義務終止,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追究民事責任;如債權人申報債權,破產企業承擔保證義務,債權人未得清償部分再向主債務人追究。
屬性:6.2.3
解析:(6)破產企業中財產屬于他人,且該財產的原物尚存的,權利人在履行相應對待給付義務后,可以通過清算組取回原物。故紅星公司可以通過行使取回權取回定作物。
屬性:6.4.4
解析:(7)破產費用具體包括下列項目:①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②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③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此外,試點城市的國有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
屬性: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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