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第六講
第五節 股權投資與合并分立的稅務處理
一、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
(一)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1.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這種情況不必補稅。
2.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推定股息)
(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稅務處理
1.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3.只能在投資收益的范圍內沖抵。
(三)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重點掌握)
1.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投資不交)
3.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二、企業合并業務的稅務處理
P217公式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P221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適用范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P222公式
第七節 稅收優惠
注意:j征、不征要判斷;k免稅的年限。
注意17.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
第八節 稅額扣除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此時稅率為33%,優惠對其無效)
(一)納稅人在已與另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經繳納所得稅進行抵免。
P231公式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P232
16.5%比率抵扣(太簡單一般不考)
第九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一般規定
納稅年度是指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
三、取得聯營企業稅后利潤的處理
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已經繳納的所得稅。
公式:
P240
申報表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六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年年都有綜合題)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
P252
5.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向我國境內企業單獨轉讓郵電、通訊等軟件,或者隨同銷售郵電、通訊等軟件,轉讓這些設備使用相關的軟件所取得的軟件使用費,作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節 稅率
兩部分,應分別寫:稅率為30%和地方所得稅3%。
20%的稅率為預提所得稅。
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概念
外國企業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以本企業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外商投資企業一定是會計年度)
P254稅法還規定:
1.(重點)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2.(重點)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參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不同于內資)
企業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貨物)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當年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數額較大,可在5年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直線法)。
4.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6.(重點)
(2)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一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于總收入的60%。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沒有必要分別記)
三、準予列支的項目
(一)管理費: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的鑒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內資有2%的限額)
企業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列支。
(三)交際應酬費(將企業分為三類)
按銷貨凈額計算交際應酬費的行業(主要交增值稅)
按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的行業(主要交營業稅)
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銷貨凈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果劃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所屬行業確定。
(五)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考過計算)
(七)看,不一定考
壞賬損失: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2年(內資是三年)。
(八)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不同于內資)
四、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的項目
(九)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總、分機構為一個法人)
第五節 稅收優惠(重點,易出綜合題)
一、減免稅優惠
(一)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內資企業是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就沒有確認獲利年度的問題了),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1年第2年是納稅的概念,不是指24個月),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是按應納稅額減半,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50%)。
獲利年度:
j當年投資當年獲利,今年為獲利年度;
k當年投資當年虧損,第二年營利,彌補完虧損后那年為獲利年度;
l當年投資不足半年時,可推遲第二年作為獲利年度,無論第二年盈虧。
(二)特定項目減免
1.自1999年1月1日起,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受投資區域的限制。(注意以前未考過)
5.兩免三減半后哪年70%以上就可以優惠。
6、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5年優惠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僅延長3年)
二、再投資退稅(重點、綜合題)
再投資退稅是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中國境內企業的一項重要優惠措施。(注意:只是外國投資者,而且是直接投資)
(一)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僅指30%部分,不返地方稅。(自身增資情況)
(二)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僅30%部分,是對外擴大投資)
(三)公式: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P286
再投資退稅的管理(注意誰管退,誰管補)
四、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考大題可能性不大)
設備購置時間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購銷形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企業購買設備的當年度或以后年度處于稅法規定免稅年度的,其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按照稅法規定給予免稅,其設備投資抵免額可延續下一年度進行抵免,但延續期限不得超過通知規定的年限。
第七節 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知道即可)
稅法第八講
小稅種,每個2-3分,多為判斷、選擇,2001年出了印花稅的計算題占分較多。總的來說小稅種易拿分。
第八章 資源稅法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始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實際稅收管理行政范圍內。(納稅范圍廣)不但包括事業單位、軍事單位,還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人員。
特殊情況: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對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征管,避免漏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的概念要看一下,因為在稅收優惠中有對獨立礦山的規定(可能題中不指出是獨立礦山,要自己會判斷)
第二節 稅目
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定額稅率)的辦法征收,實施“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
級差收入是資源稅的征稅對象。
一、 稅目、稅率
(一)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
(二)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三)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注意包含哪些,因為對其有減稅。題中可能只說是銅礦石,而不提有色金屬礦原礦)
(七)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二是液體鹽(鹵水)。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從中可以看出雖然有部分分給中央,但還是地方性稅種)
二、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未列舉名稱的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簡單看)
第三節 課稅數量
一、 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基本標準)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注意這里的自用范圍比增值稅、消費稅范圍大,增值稅、消費稅主要是用于非應稅項目,這里包含用于連續加工的情況)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注意這里與2001年教材不同,去年教材有錯,今年改了)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防止重疊征稅)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例3與舊教材有變化,銅礦石(有色金屬)有減征情況考慮進去了
第五節 稅收優惠
一、 減稅、免稅項目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包括:
1. 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例4、例2中沒有考慮減征)
2. 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定稅額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位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出口應稅產品不退(免)資源稅的規定
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境內開采: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交資源稅的不交消費稅,但要交增值稅,注意有13%低稅率的(礦產品P41)
第六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部分與增值稅相似)
1.銷售應稅產品(同增值稅)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同增值稅、消費稅一樣
1、3、5、10、15或者1個月
二、納稅地點
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屬地征收)。
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把握:
j境內開采――出口不退,進口不征
k原礦――加工的要折算,推算原礦
l有減免:金屬礦、獨立礦山鐵礦石
第九章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它屬于特定目的稅。
特點:
1. 具有附加稅性質。(相對于正稅而言的)
2. 具有特定目的。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負有繳納“三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但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征收城建稅。
※ 城建稅不具有涉外性的,進口環節不征,僅限內資企業和個人。
第二節 稅率(要記)
差別比例稅率
市區7%
縣城、鎮5%
都不在的1%(農村)
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建稅:
第一種情況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
第二種情況是: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
第三節 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營制裁,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和罰款。
城建稅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同時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減征“三稅”,也就要同時免征或減征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第五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環節
納稅人只要發生“三稅”的納稅義務,就要在同樣的環節,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
二、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征代扣地。
(二)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一并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一并繳納城建稅。(類似于“資源稅”中核算地與開采地跨省的情況)
(三)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均分別為1、3、5、10、15或者1個月;根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
三、稅收減免
原則上不單獨減免。當主稅發生減免時,城建稅相應發生稅收減免。
(一)城建稅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計征,即隨“三稅”的減免而減免。
(二)對于因減免稅而需進行“三稅”退庫的,城建稅也可同時退庫。(注意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三)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把握:出題與“三稅”一起出。注意納稅人不含外資。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另外,教育費附加征稅范圍與城建稅一致
第十章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開征,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不征收。(外商征城鎮土地使用費)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應以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節 征稅范圍
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用地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三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二)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二、稅率
采用定額稅率,即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
表10-2不用看
三、應納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可以通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乘以該土地所在地段的適用稅額求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第四節 稅收優惠
難點,在上海輔導上講與企業有關的多看。
注意是分層次的,有免繳的,確定減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另外注意關鍵詞,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第五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期限
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注意是年稅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在土地所在地繳納。(屬地征稅)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注意:j不具有涉外性;k稅收優惠
第十一章 房產稅法
外籍人員征城市房地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不具有涉外性)。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及征稅對象
一、 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
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稅對象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注意不等于會計中的建筑物)
第二節 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
第三節 計稅依據和稅率
一、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有兩種:從價計征、從租計征。
(一)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扣除比例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注意3個問題: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投資聯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按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2.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如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二)從租計征(經營性出租)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
其他收入:如果是以勞務或者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地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二、稅率
我國現行房產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
從價計征的1.2%,從租計征12%。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注意對個人出租居民住房的營業稅也有減免,營業稅征3%。還要征印花稅-出租合同,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個人所得稅10%)
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從價計征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二、從租計征的計算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第五節 稅收優惠
有些與城鎮土地使用稅相同
注意(二)、(四)、(五)中的8、10、11、12(11、12是新增的,11與營業稅P161對比看)
第六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2001年考過)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三)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手續前,即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納稅地點和征收機關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二章 車船使用稅法
所謂車船使用稅,是指國家對行駛于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境內河流、湖泊或者領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種稅。車船使用稅只對國內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車船使用稅是一種行為稅性質的稅種,它就使用的車船征稅,不使用的車船不征稅。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一般情況下,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是同一的。
如有租賃關系,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則應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納稅人;租賃雙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外籍人員、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適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不是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
(注意征船舶噸稅的也不征)
第二節 征稅范圍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包括行駛于中國境內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中國境內河流、湖泊或領海的船舶兩大類。
一、 車輛
機關車輛和非機動車輛
二、船舶
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第三節 稅率
車船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
一、 車輛稅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稅率表下面的都是重點:
(一)對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者,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者,按1噸計算。
(二)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三)對拖拉機,主要從事運輸業務的,按拖拉機所持拖車的凈噸位計算,稅額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5折計征車船使用稅。(如果是專門從事農業生產免稅)
(四)對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
二、船舶稅額
全國統一
表下的內容是重點
(一)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者免算,超過半噸者,按1噸計算;但不及1噸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噸計算。拖輪本身不能載貨,其計稅標準可按馬力計算。1馬力折合凈噸位1/2。
(二)載重量不超過1噸的漁船,是指1噸或1噸以下的漁船。至于超過1噸而在1.5噸以下的漁船,可以按照非機動船1稅稅額計征。
第四節 計稅依據
輛、凈噸位和載重噸位三種:(大致知道有三類)
第五節 稅收優惠
重點(二)
(四)特定車船。(包括哪些范圍)
(五)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由海關依法征收的一種稅。
(六)由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掌握1
第七節 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大概知道)
二、納稅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納稅地點的征收機關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所在地。
企業的車船上了外省的車船牌照,仍應在企業經營所在地納稅,而不在領取牌照所在地納稅。
車船使用稅實行源泉控制,一律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各地對外省、市來的車船不再查補稅款。
第十三章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
特點:注意(二)、(三)
(二)稅率低、稅負輕。印花稅最高稅率為2‰(股權轉讓書據),最低稅率為0.5‰(借款合同)。按定額稅率征稅的,每件5元。
(三)納稅人自行完稅
自算、自購、自貼銷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熟悉)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稅法所列舉的憑證并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包括國內各類企業,涉及企業及個人
(一)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二)立據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人是立據人。
(三)立賬簿人。營業賬簿的納稅人是立賬簿人。
(四)領受人。權利、許可證照的納稅人是領受人。
(五)使用人。
值得注意的是,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節 稅目、稅率
一、 稅目
(一)購銷合同。注意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制品的應稅憑證,例如訂購單、訂數單等。
(二)加工承攬合同。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五)財產租賃合同。
(六)貨物運輸合同。
(七)倉儲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也屬于借款合同(而不屬租賃合同)。
(九)財產保險合同。
(十)技術合同(重點看)。包括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注意包括的和不包括的)、技術服務合同。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注意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為2‰)
(十二)營業賬薄。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5個要交的要記)
二、 稅率
首先要掌握采取的是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大致看一下)
第三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重點內容,2001年考了計算題,今年可能會與別的稅種混在一起考,或出客觀題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或應稅憑證件數)×適用稅率
具體來說:
一、 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購銷合同全額――如果合同中標明價稅合計金額則對全額征稅,如果未提增值稅就不用含)
二、 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這里的加工或承攬加入額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費收入和墊付的輔助材料金額之和。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五、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合同金額如果是3年的,每年1萬,按3萬計稅)
六、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七、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從這以后為倉儲保管費用。
八、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九、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保險費收入。
十、技術合同的計稅從這以后為合同所載金額。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十二、營業賬薄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6.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
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8.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于其所在地計算貼花。
(注意記載資金的賬簿是稅不重征的,與第10條對比看)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
9.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值班室,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與記載資金賬簿不同,是稅重貼的)
11.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對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2‰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
(1)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以及權利、許可證照等,不繳納印花稅。
(2)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的,按規定貼花。
(3)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對1994年1月1日以后啟用的其他賬簿,按規定貼花。
(4)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規定貼花。
13.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國際貨運分為三方面:
托運方全額征稅;承運方,我國對本程運費征稅,外國免稅。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分九種。
第四節 稅收優惠
自己看
(二)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以前考過,在判斷題中加了事業單位,就錯了)
第五節 納稅辦法
三種納稅辦法
一、自行貼花法(三自納稅)
對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的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二、匯貼或匯繳辦法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這就是“匯貼”辦法。
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應持有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后面大致看
三、 委托代征辦法
主要是通過稅務機關的委托,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征收印花稅稅款。
主要是工商管理管理機關和公證機關。
稅務機關委托工商管理管理機關代售印花稅票,按代售金額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續費。
三項監督
具體是指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 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 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 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第六節 對違反稅法規定行為的處罰
熟悉,與征管法有差異
第十四章 土地增值稅法
上海輔導:基本不作為重點命題對象
不會出計算題,其他題會考,特別是征免范圍有可能會考
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
各類單位和個人。
第二節 征稅范圍
(重點看,有可能考的)
一、 征稅范圍
(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二、征稅范圍的界定
(一)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行為征稅。
強調是否是國有
(二)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是否發生轉讓是判定是否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標準之一。
有兩層含義:
1.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取得的收入。
2.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房產產權的行為。土地出讓是所有者與使用者的關系,出讓收取土地出讓金
而轉讓是使用者與使用者的關系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行為征稅。
如房地產的繼承,盡管房地產的權屬發生了變更,但權屬人并沒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對若干具體情況的判定
(一) 以出售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著物的
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二)以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的
1. 房地產的繼承。這種房地產的繼承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 房地產的贈與。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
(不屬于這兩種情況的屬視同銷售,要征稅)
(三)房地產的出租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四)房地產的抵押
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待抵押期滿后,視該房地產是否轉移占有而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五)房地產的交換
交換雙方取得了實物形態的收入。它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
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七)合作建房
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八)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
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九)房地產的代建行為(勞務)
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十)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十一)因國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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